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系務會議臨時動議修正
第 一 條 依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實習委員會組織辦法,訂定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實習目標:
本系為使學生將理論與實務相配合,將學校所修習之知識與技能落實於環境工程與安全衛生相關機構之實務工作,並使學生體驗就業應有的態度及責任感,同時加本系與產業之關係,增進學生畢業後順利就業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實習期程:
校外實習課程為學期課程,實習期間以 4.5 個月以上為原則;實習未滿 4.5 個月者,則提請本會個案討論。
第 四 條 實習單位之認定:
本辦法所指實習單位,原則上為環境工程與安全衛生相關機構或環保相關產業,實習單位合格與否,由本會審核認定之。
第 五 條 申請學生之錄取、公告與報到
申請學生由本會依檢付資料評定,再由學生選填志願依序錄取。錄取名額依當年度實習單位實際提供名額而定,申請學生經錄取後,名單除於本系公告欄公告外,另發個別通知。經錄取學生,須依時向本系系辦公室報到,未於時限內完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 六 條 學生實習之所需經費:
實習期間之交通及食宿,除接受實習之機構有特別規定外,皆須由學生自行處理;另實習機構有無津貼,從其規定,本系不代為交涉。若有需繳交實習費用之實習機構,本系將事先公告。實習期間之學生平安保險保費之支出得由本系酌予補貼。
第 七 條 學生實習申訴處理:
實習學生前往企業實習期間,對於實習事宜認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可依本系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原則等協調溝通管道提出申訴,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上述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 八 條 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
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為實習之班級導師為當然委員兼指導老師,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九 條 校外實習流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召開實習說明會,學生依志願填寫實習申請書,實習單位以本會公告實習機構及名額,學生在不影響其他同學權益下,亦可自行商洽實習單位,但需填具「實習機構學生實習同意書」。
二、. 學生實習單位確定後,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自選單位實習者應另繳交「實習機構學生實習同意書」,始得前往實習。
三、 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學生實習事務,公告審核結果,分發錄取通知。
四、 實習期間學生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與指導,不得無故遲到、怠職或離職。若經實習單位退訓者,除原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並依學校之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
五、 本系發函至各實習機構並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書,學生依照指定實習開始日期,赴實習機構報到。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前應投保意外險,並填妥家長同意書。
六、 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並聽從其指導,對於實習單位業務上之種種機密,有責任予以保密。在有危險性之實習場所須注意自身安全,有關設備、儀器、文件資料等,未經主管人員之許可,不可任意使用或搬動,違者依規定處理。
七、 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需要請假者,須依實習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向指導老師報備。請假紀錄亦作為成績評定標準之ㄧ。
八、 實習天數未達實習全程三分之二者,該次實習總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指導老師須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學生。
十、 實習結束後,裝訂成「校外實習報告」於規定期限(一週內)繳交給實習指導老師評分,包含書面報告與電子檔。 (實習機構考核佔百分之五十;實習心得報告考核佔百分之五十)
第 十 條 本辦法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系 99 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校外實習課程為 10 學分,但107學年度起專業實習改為必修,校外實習課程改為 9 學分,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並需於實習當學期開學前完成選課程序。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其他相關表格,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