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為推動學術研究,依據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學術暨技術研究發展相關事宜。
二、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會。
三、其他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四人至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自專任教師推選三人至五人。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全系專任教師以公開票選方式選舉,綜理會務並負責召集會議,開會時召集人因事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舉行會議至少乙次,會議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議決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